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树牢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勇于担当作为,以求真务实作风把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:
一、会议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二、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,根据学校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;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,根据学校部署确定,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,做好会前准备。可安排在秋季学期结束前后进行,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随时召开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,必须提前报请校党委同意。
三、基层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基层党支部书记召集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。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,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,列入会议记录,书记或支委委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。
四、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主要是遵循“团结—批评—团结”的方法,结合一年来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、思想情况,组织党员从党性、党风、党员先进性等方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检查、总结,统一思想认识。
五、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或学院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,确定重点议题。要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,书记、支委委员个别谈心,交换意见,征求本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意见,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,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。
六、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重要的问题,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,切实加以解决;需要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,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。属于违反党纪、政纪的,应按照管理权限,分别移交纪检相关部门查处。
七、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和会议记录要在会后15日内报校党委组织部。同时,党委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群众通报的内容,要及时通报,以便接受群众监督。不宜公开的内容,不得擅自外传。
八、本制度自2020年4月起开始执行。